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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纪委清明节期间重申纪律“十严禁”

打印 关闭 已阅读 发布时间:2018-04-04 16:57:47

日前兴仁县纪委监委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明清明节期间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重申“十个严禁”,力促党员干部清明时节更“清明”,确保全清明节期间风清气正。

通知要求,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加强作风建设,坚决抵制歪风邪气,严格遵守“十个严禁”,即严禁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祭扫私墓严禁使用公车或借用下属单位及管理对象的车辆进行私人祭祀扫墓、外出旅游、探亲访友等活动;严禁以祭扫为名用公款或指使、接受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组织春游、踏青、健身、娱乐、相互宴请等活动;严禁借节日之机编造名目滥发津补贴或福利等;严禁违规报销因个人祭扫产生的交通费、停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严禁用公款购买或变相购买各类私人祭扫物品;严禁借祭扫之机搞隐秘聚会、违规吃喝宴请;严禁借祭扫或亲属下葬之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严禁祭扫活动中铺张浪费;严禁组织或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通知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清明节廉政提醒,打招呼、敲警钟,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营造崇廉尚俭的节日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扛起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狠刹不正之风,围绕“十个严禁”纪律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让“四风”问题无处遁形、形成震慑,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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